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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3 18:01:08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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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 ANBO马肉冒充驴肉、收购病死牛销售、医美毁容……宁夏银川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杨某、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经营、加工、贮藏、生产动物产品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吴某为货车司机到灵武、吴忠周边等地,从各养殖散户及养殖场以一二百元不等价格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牛。杨某某、吴某将收购的病死牛处理为牛胴体集中转运至杨某自建的冷库。后出售给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加工厂,最终牛胴体经分拣、切割、成卷、装箱后销往内蒙古、山东等地用于食品加工。经审计,杨某向下游买家销售作为食品的病死牛胴体交易金额达到2229196元。2024年9月29日,灵武市检察院指控杨某、杨某某、吴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审理,灵武市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还判令杨某、杨某某承担三倍赔偿金6687588元,并在省级媒体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日起,赵某在永宁县某批发市场经营粮油调味品批发部期间,从丁某处以低价购买规格为20L的白醋、米香醋共计4774桶,销售至周边工地、餐饮店,销售金额71610元,违法所得14322元。此外,赵某还从丁某处低价购买10kg的“腾飞”牌高效洗洁精1548桶、10kg的“腾飞”牌高效洗洁精(透明桶)1549桶,销售至周边工地、餐饮店,销售金额69685元,违法所得12389元。经检验,赵某销售的白醋、米香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销售的“腾飞”牌洗洁精不符合食品用洗涤剂生产条件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永宁县检察院指控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审理,永宁县法院判决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基本案情】刘某三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确认团费7890元,刘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2150元未付。行程中因火车票未购买等原因,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表示放弃剩余尾款,但却仍授意导游催要团费,并擅自减少刘某三人游览项目、不让刘某三人跟团跟车。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某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并停业整顿一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银川中院认定,某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以催要团费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判令某旅行社返还刘某团费,并负担车费等。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1日,李某在某经销部购买衣柜、橱柜、地柜等家具产品,并签订《全屋定制橱柜合同单》,对价款、规格、型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付清了全部款项38800元(李某自认27300元系衣柜费用)。安装过程中,李某与夏某多次微信沟通,夏某称涉案柜子的柜体、柜门均是ENF级别。安装完毕后,李某认为衣柜等气味刺鼻,不符合夏某承诺的情况。李某自行进行检测,显示柜子板材不符合级别标准。根据夏某提供的检验报告,涉案板材系ENF级别。李某投诉至银古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经该所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以涉案合同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1900元及其他损失。兴庆法院判令夏某、王某赔偿李某损失1900元。银川中院二审改判,酌情判令夏某、王某赔偿李某损失2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消费者认为购置的全屋橱柜“货不对板”,向销售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一个诚信的经营者对其产品核心标准的陈述应是清晰、一致的,而在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对象时的矛盾陈述,足见经营者主观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在认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也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注意义务,适当、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经营者和警醒消费者的双重目的。借助本案,亦想提醒全屋定制橱柜的经营者,全屋橱柜作为消费者日常必须、反复使用的物品,经营者须诚信经营,切勿以次充好,在履约过程中,须发扬工匠精神,敬业、精益、专注、创新,力求“设计好、装得好、住的好、品质好”。而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初,就要对质量问题明确约定,“查证书、闻气味、看做工”,同时加强证据收集、固定意识,做自身权益的坚强维护者。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3日前后,尹某(男,168斤,身高1.69米)通过杨某抖音直播了解到杨某销售减肥产品“黑金胶囊”,便通过私信联系杨某询问,后买入4包,每包498元,花费1992元。收货后,尹某发现产品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尹某将减肥产品中的二包委托安徽某检测公司检测,经检测含有。尹某诉讼中认可其在2021年至2023年曾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五次向不同销售者索赔,均主张十倍赔偿,均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书、裁定书。本案尹某诉请杨某退还货款1992元,并承担十倍赔偿19920元。西夏法院判令退款1992元、赔偿498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食品领域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的案例。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没有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保质期等标签的,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二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部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等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显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