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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5 15:31:15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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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 ANBO【聚焦3·15】新乡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本案中,杨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祖传秘方”“纯中药制剂”为幌子非法制售假药,长期向慢性病患者销售,销售金额巨大,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准确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升格量刑,判处高额罚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彰显了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严惩立场。同时,本案明确了“非法添加”型假药的司法认定标准,既警示广大消费者警惕“秘方”“偏方”陷阱,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也对潜在不法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障民生、净化市场的司法职能,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健康规范的药品消费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网络交易安全与保险市场秩序事关消费者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本案中,袁某利用京东平台“晚到赔”保险服务的规则漏洞,在京东平台注册多家店铺,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交易、故意延迟发货并填报虚假快递单号的方式,恶意制造物流迟延假象,骗取保险理赔款,扰乱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损害消费者对“晚到赔”等保障服务的合理信赖。本案对袁某处以刑罚,彰显了新乡法院严惩新型网络保险诈骗犯罪的鲜明立场,为打击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网络犯罪提供了实践样本。本案既警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优化服务体验的同时,需加强对规则漏洞的风险防控,完善交易与理赔环节的审核机制;更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初衷在于提升消费体验,任何利用规则恶意套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新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的减肥产品经检测含有“”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刘某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应当对销售食品的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李某明知购买的案涉产品含有“”,在未对该产品的成分及产品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询问,未完全食用的情况下又追加购买两盒,随后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综合考虑李某认知能力、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为李某第二次购买行为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所需,对其二次购买部分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刘某退还李某货款1797元,并支付李某首次购买案涉减肥产品货款十倍价值的赔偿款5990元。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针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合理划定司法保护边界,即把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又避免使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本案中,李某两次通过平台向刘某购买减肥产品,在其未详细询问且未实际收到产品的情况下,二次购买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故法院以李某第一次购买减肥产品数量为基数计算惩罚赔偿金。本案判决既展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态度,同时明确合理生活消费的边界,树立诚信维权、依的价值导向,共同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获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河南省某医院住院期间,病历既往史明确记载“平素体健,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手术史等”,相关检验及诊断报告单亦未显示其存在血糖异常、心脏功能异常等情况。保险公司仅提交医保记录作为证据,既无法证实相关就诊记录确系王某本人所为,也与王某在正规三甲医院的病历、检查结果明显矛盾,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在投保前确有既往病史及手术史。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缺乏依据。王某在保险期间内确诊乳腺癌,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共计64878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辉县法院审理认为,卡丁车游乐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某卡丁商超游乐场作为卡丁车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某卡丁商超游乐场明知丁某未戴头盔、且戴着围巾存在安全隐患,未加以纠正,放任其从事卡丁车娱乐项目,某卡丁商超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丁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游乐场安全须知,不戴头盔、佩戴围巾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活动,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某卡丁商超游乐场对丁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6396.78元,因案涉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丁某31114.26元;某卡丁商超游乐场赔偿丁某1363.49元。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限于张贴安全须知的形式义务,更需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培训、装备检查等实质义务。该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参与娱乐活动时,不能忽视安全须知、违规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本案明确了卡丁车游乐项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与消费者的过错责任范围,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于认定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侵权责任划分、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责关系具有参考意义。